陈伯在公园举鲁迅名言被控违法
社运人士「陈伯」(原名陈基裘)因在郊野公园举起一对鲁迅名言,被港府控以未获批淮而「展示条幅」罪,但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因为当局的检控理由是对言论自由不合比例的限制。脱罪后的「陈伯」表示,因检控已受困扰14个月,终于可以松一口气,呼吁港人不要放弃维持公义。但时事评论员吴志森慨叹,整年事明显是当局针对异见人士的后国安法「常态」,但被针对者能否脱罪则颇成疑问。
昨(10日)天是国际人权日,这宗香港首宗因为在公园手持标语拍照而被控「没有许可证下于郊野公园内展示条幅」罪的案件,终于获得一个比较符合文明国家人权标淮的裁决,获得旁听人士拍手赞赏。不过,拍手行动随即被庭警制止。
案情披露,现年76岁的「陈伯」,去年9月28日在狮子山顶展示「横眉冷对千夫指 俯首甘为孺子牛」等对联,离开山顶时,遭警方截查,在他身上搜出共三对对联,均属鼓励港人抱持希望的对偶句,其后将他放行。事隔一星期,「陈伯」被捕,当局指他涉嫌在没有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批给的许可证下展示条幅。「陈伯」否认控罪。
案件昨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作出裁决,裁判官林子康不同意控方主张,即只在郊野公园内一次过展示条幅,已构成对其他公园使用者的滋扰,属于违法;林官认为,陈手持条幅约一分钟,并非「永久或有规律」展示,不符合条例中「展示」的诠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解释,言论自由虽非绝对,可在必要时候受限,但不管展示时间的长短或是否有规律,均须事先取得书面许可,理由并不充分。
另外,由于案件属首次就《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中的「展示」定义进行争辩,控方以案件具公众利益为由,反对辩方申请讼费;但遭林官驳回,法官指陈没有自招嫌疑,批淮辩方申请,陈不用支付讼费。
根据条例,违例者最高可被判处罚款 2000港元及监禁 3 个月,但陈脱罪后在庭外表示,他已受控罪困扰14个月,直言「当中所受的压力和一切的痛苦,是没有办法形容的」,但他接着说,必须为公义坚持,因为「现在还有很多人受苦丶受欺凌,被剥夺人权的人比我更苦,所以我们要珍惜人权,一起努力。」他又寄语港人,特别是年轻人,不要遇到困难便低头或气馁。
评论员吴志森在其网上节目中对「陈伯」的行为表示敬意,但认为更值得讨论的是检控本身,他指出,事件根本是因为「陈伯」在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中站在前线,《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仍然愿意公开表达其观点,因而被当局视为异见人士,成为被针对的对象,就像异见歌星不获提供场地举行演唱会丶异见作家开读书会有警员到场或「畀人搞」,预料异见者被针对的「常态」日后会继续,但未必能够脱罪。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Note: Only a member of this blog may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