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六四」學者被拒入境 香港還有條件「搶人才」麼?
加籍華裔知名「六四」學者何曉清(Rowena He),其簽證突被拒後即遭香港中文大學「炒魷」。事件中多個疑點令人關注,包括事件是否與何曉清年初遭親中人士於《文匯大公報》點名批評有關;在多次快速獲批簽證及正被中大聘用外出公幹之下,何的簽證不但突然被拒,審批期由一般的4星期拖至1年多,以及中大短短3天內就宣布解僱。有分析指,質疑反映港府和大專學府寧為政治而放棄人才,亦印證香港的學術自由可謂「蕩然無存」,恐進一步推動香港「趕人才」。
何曉清向傳媒表示,2019年獲中大聘任為歷史系副教授,並成功透過香港入境處「一般就業政策」獲批工作簽證來港,有效期為2年;2021年再獲續簽,形容「過程快」。直至2022年7月應中大推薦赴美研究時,再申請續簽就被入境處一拖再拖。
何又指,當時入境處突然要求她交代多個問題並補充文件,包括她與非政府機構和外國政府有否關係、她以往在哈佛大學的研究內容和大學的資金來源等。
即使如此,何曉清亦積極配合,卻拖逾1年未見回音。迄至上周二(24日),她獲入境處通知「考慮過所有現有資料和周圍情況」,拒批申請。在去年港府推出一系列「搶人才」簽證便利計劃下,審批時間卻遠遠超於「一般就業政策」一般所需的4星期。
親共陣營曾連番批鬥何曉清
到底審批期間發生何事?早於今年2月,與中聯辦關係密切的《大公文匯報》曾發表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穆家駿的評論,以題為《中大須清除反中亂港「學棍」》,點名批評何曉清於哈佛大學開設有關中國國情的課程,是「以污衊攻擊中國政府賺取政治光環」;又指她獲「美國國家人文中心基金會」(NHC)資助赴美任研究員,是美方利用仍潛藏本港大學的「西方代理人」,以「學術自由作包裝和保護傘,大肆抹黑內地和香港」。穆又指何於「黑暴時期」曾接受中大刊物訪問,指要將校園變成「抗爭場所」,並以歷史作為「政治武器」,向學生「洗腦」反中亂港思潮。
同年5月,何所著的《天安門流亡者:中國民主抗爭的呼聲》,被揭與一系列「六四」相關書籍在公共圖書館遭下架。該書曾被《亞洲協會》評為2014年關於中國的五大書籍之一。
官媒與港府配合清除異己已成常態
前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向本台稱,最近2年大批學者、政治人物和記者等不同異見者被黨媒、官媒「點名」,港府就出手「辦事」,已成常態規律。
鍾劍華說:有些人就本着心態是一犬吠影、百犬吠聲,自然引起政府關注。
值得留意是,中大難得聘請到何曉清這位國際學術、政界知名的中國政治歷史研究學者,卻因為港府拒發簽證消息一出3天後,就草草宣布以「既定程序」為由將人解僱。
對研究中國議題的同行和學生造成「寒蟬效應」
何曉清曾向《獨媒》表示,不排除事件與她「六四」、愛國主義教育等中國敏感議題有關,另一觸發點亦可能因中大民主女神像被移走後,她去年六四如常原址獻花悼念。她又透露《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曾多次受到學術上的干預,包括被施壓取消課程。她形容情況「殺雞儆猴」,對研究中國議題的同行和學生造成「寒蟬效應」。
鍾劍華認同,港府和中大會為政治原因,寧願損失珍貴人才。
鍾劍華說:中大當初為何聘請她(何曉清),都是看中她有著作和研究經費,否則都不會由加拿大請人過來。但現在時勢不同了,特區政府見到《文匯大公》有反應就辦事。中大可能早知消息,順手說因簽證問題而斷絕僱傭關係。其實很不妥當,你請一名海外僱員,理應為簽證幫忙。現在大部分教員都是全球招聘,你這樣叫誰敢來?
中文大學首次以此為由解僱學者
有不願具名的中大現職資深外籍教授向本台透露,海外員工一直獲中大人力資源部協助辦理簽證,只是申請須親自到入境處辦理手續。他直言,之前從未聽說有人因簽證被拒而被中大解僱,連他自己亦不確定如果簽證被拒,中大會如何處理,只能推測「這人不能在港工作,就被撤銷聘用機會」。
曾在中大任教的香港政治學者黃偉國認為,中大做法「明顯有政治原因」,理論上解僱一名全職員工需經多層教系部門決定,對於知名外籍教員更需慎重處理。
國際學者、商人也不敢來港
黃偉國說:她(何曉清)當時理應中大員工,為何就用所謂工作簽證為由不讓她回去?如果特區政府不依制度行事,而用政治來取消不喜歡的人的工作簽證不讓他來港。莫說學者,外國商人亦不會來港。
早前決定離港的黃偉國指,在《港區國安法》下,紅線處處,尤其是批評中共、「六四」、警暴相關議題,有此類研究經驗的學者不但被趕走,亦不會來港,一方面以防受不必要的政治和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香港已經無學術自由,「連在主流媒體談論都成禁忌,還如何做研究?」。
本台向中大查詢在何曉清申請過程中是否提供協助,及「既定程度」的細節等,中大一概拒絕回應,指「簽證的決定是由香港入境處負責,大學無權干涉」。至於港府迄今一直拒絕交代事件,惟「不點名」發聲明稱「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包括無刑事記錄、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刑事問題等。但據入境處資料,當中註明「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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