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0, 2011


Well It Is About Fucking Time That "Experts" 
Pay Their "Crime"!

介紹買股不當須負責‧上訴庭駁回馬銀行投資上訴

   
 2011-12-10 10:53

上訴庭裁決,投資管理公司必須對它給予的“沒有合理根據”的諮詢服務負上責任。

上訴庭三司在這項具標誌性的判決中,一致裁決馬銀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03年建議Idaman Unggul公司(IUB)倒置收購Idris Hydraulic公司股權時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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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再潤阿里、拿督阿麗查都及K阿納登法官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昨日駁回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的上訴時,作出上述裁決。

3人購IUB股票蒙受虧損

高庭於去年10月18日判決3名投資者起訴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勝訴。這3人是黃賴玉(譯音)、東姑哈曼及拿督古拉末汀,他們因為購買IUB股 票蒙受虧損而於2004年興訟起訴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再潤阿里在其書面判詞中說,這起上訴案涉及“投資顧問及資金經理在1983年證券業 法令以及2009年資金市場服務法令下的職責和盡職,即堅持、維護和加強諮詢服務的市場水準和紀律”。

她說,上訴庭同意高庭指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違反證券業法令40(2)條文,即“它沒有合理根據”建議購買IUB股票。

阿敏建議沒合理考量

“我們認為起訴人(黃氏、東姑哈曼及古拉末汀)是在獲得不明智諮詢下購買IUB股票,而法庭接受他們無可爭議的證據,即他們若不是因為馬銀行 投資管理公司通過其首席執行員阿敏(拉菲依奧曼)的建議,他們將不會購買有關股票。”

再潤阿里也說,明顯的,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並沒有考量及對IUB股進行調查。

她補充,阿敏的建議並不是依據“40(A)(2)(b)及(c)條文所規定的考量及調查”。

再潤說,一名顧問若能證明他作出的建議是恰當的,有考慮該人的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特別需要等訊息,他可能可以“免除責任”。

2周內估算賠償額

但是,她說,馬銀行投資管理公司並沒有反駁有關指阿敏誘使投資者購買股票的證詞。

上訴庭維持高庭諭令起訴人的損失賠償額將在兩週內由高庭高級助理主簿官進行估計,起訴人也獲得8%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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