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罪行:土耳其律师团在伊斯坦布尔状告习近平等112中国官员
土耳其一个律师团就中国政府在新疆的罪行,向伊斯坦堡检察长办公室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等112名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诉状详述“21世纪最骇人听闻犯罪中心情况”。据律师团指出,伊斯坦堡检察长办公室对诉状进行审查后,将会提请司法部定夺是否针对本案启动调查。
据中央社报道,土耳其一个律师团4日向伊斯坦布尔检察长办公室,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等112名官员在新疆的罪行提起刑事诉讼。“东突厥斯坦案律师团队”4日在伊斯坦布尔司法宫(Istanbul Palace of Justice)前广场召开记者会,发布声明指出:“我们根据包括9位土耳其公民在内的16名委托人请求,为116名受害者向伊斯坦堡检察长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
该报道称,当地人将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称为东突厥斯坦,维吾尔人是世居当地的突厥民族之一。除政治统治外,东突厥斯坦的历史、文化、宗教、种族、习俗与中亚一体,也被视为中亚的一部分。
据声明指出,本案适用“土耳其刑法典”中“普遍管辖权”有关规定。“土耳其刑法典”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作出损害土耳其或土耳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如果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应该根据土耳其刑法典加以惩罚。
据律师团律师森梅兹(Gulden Sonmez)指出,116名受害者包括儿童,有些仍然被关押在集中营,或被迫失踪,有的则已经在集中营里丧生。团队另一位律师允恩(Muhammed Furkan Yun)宣读声明表示:“尤其应该为种族灭绝罪负责的习近平为首政府官员、集中营负责人、在集中营任职或参与酷刑的警察和公务人员、地方安全和行政人员及负责人、警务人员、参与性侵人员等从事违反人类罪的人,就其中已经查明姓名的112人向检察长办公室举报。”
律师团指出,根据联合国和一些官方资料,超过300万穆斯林维吾尔突厥人被关押在东突厥斯坦的集中营里,没有犯法依然被强制关押。集中营里的强奸和系统性的性侵害,已从最近逃离的证人证词及法医检查中获得证实,“这些罪行证据确凿,已被清楚地记录,不容怀疑”。
“普遍管辖范围内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的要素已经成立。”律师团强调:“我们在诉状中所陈述的所有罪行仍在继续进行,直到对被告的调查完成之前,向被告实施拘留措施是必要法律程序。”
本案原告之一的美迪娜.纳孜迷(Medine Nazimi)出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斯坦自治州,是数以千计无法跟老家取得联系的旅土耳其维吾尔人之一。她的妹妹毛丽旦.伊拉吾冬(Mevludu Hilal)2017年因“曾在土耳其上学”被关进集中营。据美迪娜.纳孜迷指控,“妹妹是土耳其公民,却被关在那里面(指集中营)。”美迪娜.纳孜迷在记者会中控诉说:“我也是土耳其公民,我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我在司法宫前等著,我相信我们的律师、检察官,我相信我们司法部。”
律师团指出,伊斯坦堡检察长办公室对诉状进行审查后,将会提请司法部定夺是否针对本案启动调查。
据中央社今天报道说,中国政府因新疆罪行在土耳其遭到提起刑事诉讼。但有分析指出,民事诉讼成功机会相对高。若法庭裁定与新疆有业务往来企业应民事赔偿,将“直接羞辱中国”,更具象征意义。
据该报道说,在此之前,美国政府和其他7个民主国家国会(加拿大、英国、荷兰、立陶宛、比利时、捷克、美国)认定中国的作为构成种族灭绝和违反人道罪。英国民间法院维吾尔族法庭(Uyghur Tribunal)去年12月也判决中国在新疆对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犯下种族灭绝罪。
自从1990年代末就开始研究中国治理新疆政策和维吾尔民族主义的台湾国防安全研究院国安所副研究员侍建宇指出,关于种族灭绝的定义概分3个不同层次:1940年代纳粹德国的“大屠杀”、1948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波兰法学家兰金(Raphael Lemkin)论点延伸的“文化灭绝”。他说,针对近年新疆再教育营所涉情况,3种定义都有不同研究者和法学家讨论与支持。
土耳其律师团对习近平等中国官员提起刑事诉讼,侍建宇认为,土耳其司法机构是否能够采得足够证据进行审判,是否接受伦敦维吾尔族法庭的法律意见,现在难以预测。他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新疆发生的事情是否可以被判定为种族灭绝,必须收集关于“犯行”和“犯意”的可信证据。
“犯行方面现有证据很多。当然,如果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前往新疆实地调查,那将非常圆满。”侍建宇昨天告诉中央社:“至于犯意,现在仅有的直接证据就是去年维吾尔族法庭取得的一份‘中办通报’,陈述了中共中央治理新疆政策的一些政策意图,看似符合现在新疆再教育营发生的情况。”但他同时表示,该文件真伪,以及仅有一份文件是否足够证明北京政府的“犯意”,仍需国际法学家进一步论证。
现在想要透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新疆再教育营问题有其难度。侍建宇指出,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联合国的国际法庭似难以约束中国行为,“新疆的情况不容易成案”。同时,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ICC)会员国,因而不受管辖。
据侍建宇指出,因应新疆所发生情况最有效方法不是进行刑事控诉,而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要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高,成功机会相对较高。
“尽管赔偿本身不能弥补什么伤害,赔偿金额也不是重点,重要的是追求正义的象征意义。”他说:“在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控告与中国新疆有相关业务的公司,要求他们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法院作出不利中国的判决,将可一定程度彰显国际法价值的公平正义,并且直接羞辱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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